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按每户500元,没有电梯的按每户300元收取,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前次实际分摊的总额。
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物业企业不得强制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并收费,所有符合条件的清运公司均可从事各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
三、服务双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相关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