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接受其物业服务,其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实践中,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就应该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单个或部分业主不能以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